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結合《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財會〔2017〕28號)實施以來出現的新情況,制定本規定。
一、關于長期護理保險基金和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的會計制度依據
各級經辦機構經辦的長期護理保險基金、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的會計處理,參照執行《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
二、會計科目設置及其使用說明
(一)關于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1101暫付款”科目的明細科目設置及會計處理。
1.經辦機構應當在本科目下增設“醫保預付金”明細科目,核算經辦機構按規定撥付定點醫療機構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預付金(以下簡稱醫保預付金)。經辦機構可以根據管理需要在該明細科目下按照預付對象進行明細核算或輔助核算。
經辦機構撥付醫保預付金時,按照預付的金額,借記“暫付款——醫保預付金”科目,貸記“支出戶存款”等科目。收回預付金的,按照交回的金額,借記“支出戶存款”等科目,貸記“暫付款——醫保預付金”科目。沖抵結算的,按照沖抵結算的金額,借記“社會保險待遇支出”等科目,貸記“暫付款——醫保預付金”科目。
2.經辦機構應當在本科目下增設“集采預付金”明細科目,核算經辦機構按規定撥付定點醫療機構用于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的預付金。經辦機構可以根據管理需要在該明細科目下按照預付對象進行明細核算或輔助核算。
3.經辦機構應當在本科目下增設“直接結算資金”明細科目,核算經辦機構在與醫療機構定期結算前直接與藥企結算的藥品和醫用耗材資金。經辦機構可以根據管理需要在該明細科目下按照預付對象進行明細核算或輔助核算。
經辦機構向藥企撥付藥品和醫用耗材款時,按照預付的金額,借記“暫付款——直接結算資金”科目,貸記“支出戶存款”科目。與醫療機構定期結算時,按照沖抵結算的金額,借記“社會保險待遇支出”等科目,貸記“暫付款——直接結算資金”科目。
(二)關于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2001暫收款”科目的明細科目設置及會計處理。
經國家醫保局和財政部備案同意,將本年收取的以后年度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資金(例如第四季度收取的下年度保費)確認為本年度暫收款的,經辦機構應當在本科目下增設“待確認收入”明細科目,核算本年度收取的以后年度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資金。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預收的以后年度保費,應當按照有關繳費政策規定在對應的受益年度進行確認。
經辦機構收到以后年度參保資金時,應當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國庫存款”、“財政專戶存款”等科目,貸記“暫收款——待確認收入”科目。
對應的受益年度,經辦機構應當將前期暫收的參保資金確認為當期收入,在受益年度首月,按照應當確認的保費金額,借記“暫收款——待確認收入”科目,貸記“社會保險費收入”科目。
(三)關于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5101大病保險支出”科目的明細科目設置及會計處理。
經辦機構應當在本科目下增設“商業保險機構承辦”、“自行經辦待遇支出”明細科目,分別核算劃轉商業保險機構承辦以及醫保經辦機構自行經辦的大病保險資金。
在經辦機構自行經辦的情況下,從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劃轉大病保險保費時,按照劃轉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自行經辦待遇支出”明細科目,貸記“支出戶存款”、“財政專戶存款”等科目。
在商業保險機構承辦的情況下,經辦機構應當在“商業保險機構承辦”明細科目下增設“劃轉保費支出”、“風險賠付”、“盈余返還”、“其他支出”明細科目,按照以下要求進行明細核算:
1.“劃轉保費支出”明細科目,核算從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向商業保險機構劃轉的用于大病保險保費的資金。劃轉資金時,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本科目“劃轉保費支出”明細科目,貸記“支出戶存款”、“財政專戶存款”等科目。
2.“風險賠付”明細科目,核算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調整等政策性原因使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大病保險發生虧損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根據合同約定對商業保險機構進行的補償。進行補償時,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本科目“風險賠付”明細科目,貸記“支出戶存款”、“財政專戶存款”等科目。
3.“盈余返還”明細科目,核算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大病保險出現超過合同約定的盈余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根據合同約定收到的商業保險機構返還資金。盈余返還時,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支出戶存款”、“財政專戶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盈余返還”明細科目。
4.“其他支出”明細科目,核算支付的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大病保險的其他支出。支付其他費用時,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本科目“其他支出”明細科目,貸記“支出戶存款”、“財政專戶存款”等科目。
(四)關于長期護理保險基金會計科目設置及會計處理。
1.經辦機構應當增設“5106失能等級評估費支出”科目,核算長期護理保險參保人員申請或延續享受待遇,由定點評估機構等經過醫保部門認定的評估主體按規定提供失能等級評估服務時產生的,應由長期護理保險基金支付的評估費用。
經辦機構應當增設“5107委托經辦服務費支出”科目,核算統籌地區依法依規通過公開招標等競爭性方式有序規范引入社會力量參與長期護理保險經辦業務時,依據協議約定應由長期護理保險基金向其支付的委托服務費用。
2.經辦機構應當在“4001社會保險費收入”、“5001社會保險待遇支出”、“3001一般基金結余”科目下設置“職工參保人群”、“居民參保人群”明細科目,分別核算不同對象的社會保險費收入、待遇支出和結余情況。同時,在“5001社會保險待遇支出”科目下按照護理類型進行明細核算。
3.長期護理保險基金預收的城鄉居民下年度個人保費,應當通過“2001暫收款”科目處理,在下年度確認為保費收入。
三、報表格式
(一)長期護理保險基金的收支表格式和編制要求。
編制長期護理保險基金收支表時,應當在“社會保險待遇支出”和“轉移支出”項目之間增加“失能等級評估費支出”、“委托經辦服務費支出”項目,在“社會保險費收入”、“社會保險待遇支出”項目下增加“(一)職工參保人群”、“(二)居民參保人群”子項目。